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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8 / 14

107.08.10救國團資金合法 組織跨黨...

黨產會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救國團主任葛永光9日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救國團是跨黨派的組織,黨產會將全面凍結56.1億元資產,財產恐將收歸國有,但56.1億元資產包含納稅款、員工退休金等項目,負債約11億元,另用於急難救助、獎助學金及急用準備基金等部分,則約為19億元,至於依法登記的不動產約26億元,款項使用並無不法。 凍結資產 消費權益何在 尤其救國團開設的活動與課程,學員繳交的學費、門票、膳宿費,若要退費還要經過黨產會同意,葛永光反問:「這是消費者權益,跟黨產會有什麼關係?」 另外黨產會質疑救國團實際公益支出只有177萬,葛永光說,177萬元是用於獎助學基金及急難濟助基金孳息支出,並且實際各項公益支出,均在各單位工作經費項下支應,106年受益人數約120萬人,使用經費約1.4億元,黨產會認定財務情況,只憑財務報表,並沒來詢問,任憑特定媒體抹黑,對民意權造成很大的傷害,「他們早有定論,所有程序,只是做樣子給別人看。」 國民黨發言人洪孟楷昨天也出示一份1963年的黨務工作報告指出,當時國民黨是以「輔導」的立場協助救國團等組織,這就像過去也曾輔導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與律師工會一樣,「難道這些都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他說,黨產會胡亂認定,顯然只是為了侵占救國團財產。 洪孟楷指出,58年前,救國團屬政府機關,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這是黨務與行政部門分開的事實,「救國團與國民黨並無任何附屬、隸屬、從屬等相關」。 輔導團體 也要面臨清算 洪孟楷更說,國民黨第九次代表大會黨務工作報告,內容明確指出國民黨是以「輔導」的立場和高度,對國內各團體、組織給予協助。而且,在同一本報告上的「一般民運」工作中,國民黨當時也輔導宗教團體、社會性團體、學術團體與國際團體,如果黨產會的說法能成立,「難道這些團體也能算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2018 / 08 / 14

107.08.10民進黨要員積極參與救國團...

黨產會7日才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但本報昨日掌握訊息指出,包括黨產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施錦芳在內,大批民進黨要人都曾經或目前仍然擔任救國團義務幹部或義工,形同民進黨人為民進黨眼中的國民黨附隨組織工作的詭異現象。救國團主任葛永光指出,救國團是跨黨派組織,民進黨立委及議員都很積極參與會內事務。 本報所掌握的名單顯示,曾經或仍擔任救國團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指導委員的民進黨要人與民進黨政府閣員共24人,除施錦芳外,還包括劉建國、陳歐珀、許智傑、林岱樺、羅致政、蔡適應和鍾佳濱7名現任立委。 不僅如此,陳水扁總統任內的原民會主委陳建年,前台南副市長顏純左、彰化副縣長陳善報、麥寮鄉長許忠富等3名地方首長,嘉義縣議長張明達、台北市副議長周柏雅、雲林副議長蘇俊豪,以及周玲妏、張漢忠、李世斌、施金樹、李余典共8名議員,此外,南投縣議會祕書長陳國忠、雜糧基金會董事長林源泉、前立委林育生、前屏東縣社會處長涂怡娟等人都曾在救國團任職。 曾經或仍然擔任救國團會長、召集人、委員的民進黨要人更多達32人,包括彰化市長邱建富、溪湖鎮長楊福建、莿桐鄉長廖秋蓉、南州鄉長黃盈裕、魚池鄉長陳錦倫5名地方首長,以及前台南議長賴美惠,以及陳昭煜、廖志城、羅美玲、賴燕雪、張志銘、陳明達、周碧雲、蔡昌達9名現任議員,瓦窯村長陳志賢,中寮鄉民代表蕭同宏,民進黨黨代表曾金興,還有前大林鎮長李秀美,以及曾代表民進黨參選立委的李順涼等人。

2018 / 08 / 14

107.08.11培育無數人才 葛永光:勿...

朗朗上口的歌曲旋律、濟濟一堂的團康活動,成立逾一甲子歲月的救國團,陪伴五、六年級生度過難忘的青春時光,卻因近日被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再次引發外界關注。救國團主任葛永光接受聯合報專訪時不改初衷,強調救國團是全民的,希望秉持救國團的志業,繼續為國家、青年奉獻。 細數救國團對社會的影響,從初期的「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以軍訓、愛國意識為旨的培訓,到如今轉型公益、教育、服務、健康課程,為國家培育出無數、多元的人才。除了前總統馬英九曾參加「國際事務研習營」,培養出眾多優秀外交官,如胡志強、李大維,蔡英文總統也曾擔任「國際經事務貿研習營」的課程講師,駐日代表謝長廷的日文,也是從救國團青年服務社學來的。而「中橫健行隊」一向是救國團的經典營隊活動,每年吸引不少有志之士挑戰,立法院長蘇嘉全更自曝,他在大一寒假曾經參加過東海岸健行隊,學習到團康領隊技巧,對他日後從事政治工作極有幫助。 當台灣經歷了九二一地震、八八水災、高雄氣爆、八仙塵暴、花蓮大地震等重大災情,救國團無不是扮演重要角色,透過義工救災、張老師安心專線、急難救助,災區居民服務等,協助災民早日從傷痛走出來。此外,救國團過去也曾主辦全國熱門音樂流行大賽,得獎者遍及當今樂壇,例如趙傳、張雨生、邰正宵、閃靈樂團;張清芳、范怡文、林志炫、黃國倫等人亦出自大專創作歌謠大賽;張惠妹、王宏恩及陳建年都曾參與山青隊。葛永光說,今年團慶很希望邀他們獻唱,算是為救國團加油打氣。 葛永光提到,黨產會曾找學者在聽證會上批判救國團,說他們是「婚姻介紹所」,他反問,這有什麼不好?很多人的人生中第一個男女朋友都是在救國團認識的,透過正向教育的平台進行青年交流,是多麼好的事,「救國團是圓夢者,幫助他們實現很多夢想」。葛永光透露,不少民眾來電表達支持,感謝救國團提供年輕人學習與成長的機會,讓他們找到自信與人生方向,也有人表示願意捐款、上街頭聲援。 不過,當五十六億元資產一遭凍結,救國團實務運作隨即面臨窘境。由於黨產會要求每一筆支出都須經審核同意後才能動支,葛永光說,學習中心和運動中心分別有消費者想轉班或辦理退費,都因而延宕,不少民眾大罵政府怎能把人民財產當黨產管制?也有人感嘆苛政猛於虎,質疑黨產會違憲。 作家劉墉曾說,救國團最大的貢獻是「為年輕人開拓一條由學校進入社會,由理想走向實際的路」。在首任團主任蔣經國離任後,歷任主任也都朝著「激發青年人的生命力量,引導年青人走向正確的人生之路」的精神服務。 葛永光說,救國團是不分黨派、顏色、為所有青年開放服務的理性中道團體,這是國家的資產,執政者應該珍惜,不要抹煞這個團體對國家、社會、青年付出的貢獻。 為善不能再不欲人知 葛永光:救國團一定要轉型 救國團資產遭黨產會處分後,外界開始擔憂其相關營隊課程、青年活動中心及運動中心,是否從此消失。救國團主任葛永光提醒,救國團業務十分龐雜,任何處分都會影響廣大民眾權益,這與過去黨產會處理國民黨、婦聯會、中投公司面臨的狀況截然不同,執政者不可不慎。 除了維護員工、學員權益,讓業務正常推動,是救國團和黨產會達成的共識,葛永光說,未來所有社會弱勢團體所做的公益服務,也不能因而停歇,因此,與黨產會協商是不得不的決定。對於黨產會的調查報告認定救國團是附隨組織,他不承認、不接受,此一違憲又違背歷史事實的處分,同時要表達嚴正抗議。 葛永光說,在當時黨國體制時期,國徽就是黨徽,黨產會拿救國團的團旗與黨徽一致、進而質疑救國團的屬性,這是對歷史的不清楚。當年成立的團體,包括婦聯會、農、漁、公、商會,及許多民間團體,哪個和國民黨無關?中華民國也是國民黨創建,軍隊原是黨軍,如果漠視這個事實,就是否定這個國家的歷史。 對於黨產會指,救國團主任蔣經國在一九五八年報請國民黨中常會決議有關隸屬關係調整,葛永光表示,救國團一九五二年成立前,在蔣經國力排眾議下,決議隸屬國防部,為政府服務;國民黨內則另設知青黨部,「救國團成立五年後才被要求去黨部報告,說明之前從未到黨部報告」,黨產會還以此佐證,在他看來是啼笑皆非。 最高法院去年判定,救國團必須歸回長期占用的台北市松江路志清大樓辦公室。葛永光就指出,在判決文中即提及「救國團成立初期就是政府組織」,法院也認定救國團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黨產會刻意製造救國團有56億資產,很有錢的印象,實際上多數資產無法動用,如果救國團有錢,「我們早就在台北市買大樓了,何必租用現在的辦公室?」 面對這「不得不」的轉折,葛永光說,救國團不會停下轉型與變革腳步,葛永光指出,因應環境變遷,部分事業單位及組織都要轉型,多年來救國團為善不欲人知的觀念也要調整,若再不重視公關行銷,不僅民眾不再認識救國團,也無法爭取認同與支持。 為與政府關係進一步釐清、切割,葛永光也擘劃讓救國團逐漸走向公司化、專業化,當這個事業體能自行盈利、擁有更多能量從事公益工作,就毋需再依賴政府,即使他們的腳步可能會受黨產會影響,但還是會逐步、努力調整。 至於後續財務應對及司法救濟,葛永光說,相關訴訟書已準備得差不多,最快下周就能向行政法院提出,一是就救國團案例,請法院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二是向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聲請。同時召開全國總幹事會報,召集所有單位的會計人員,溝通向黨產會申報支出的技術性事宜,及研議救國團未來的方向。

2018 / 08 / 14

107.08.11本報是非集--清算鬥爭救國...

日前違憲違法設立的「黨產處理委員會」對「中國青年救國團」做出了認定屬「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的處分,從而其資產也遭到黨產會凍結;如需動支必要之經費,還須先向該會申請核准。這是在落實「轉型正義」的冠冕下所遂行的政治清算與鬥爭,且所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亦已相繼認為有高度違憲的疑義。  上述「黨產處理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的立法目的為「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特制定本條例。」可知處理所謂的「不當取得財產」是手段,目的乃在於「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和健全民主政治」,而這同時也是基於與「落實轉型正義」為同樣之目的。  「黨產處理條例」第1條的立法理由也強調:「現代民主政治係以政黨政治方式呈現,……。為使各政黨維持競爭之機會均等,須保障各政黨具有在平等基礎上從事活動之權利。是以,……以特別立法方式制本條例……,以實現政治公平競爭之立足點平等,落實轉型正義」。由此可知,制定該條例之目的,即在於實現政黨公平競爭之立足點平等,而這也是上開處分書中所特別敘明者。  「救國團」成立於民國41年時的名稱是「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戰部。在國、共內戰的兩岸軍事對峙時期,也是實施動員戡亂的戒嚴時期,救國團的任務當然就是在國民黨的領導下,以軍訓和愛國意識為宗旨,號召與培訓青年反共救國。58年底,救國團首度轉型而脫離國防部,儘管其仍受國民黨領導,也還是因為負有「青年反共救國」的任務。75年7月15日,台灣地區解除戒嚴;78年8月,救國團依據《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之規定,登記為「教育性、服務性與公益性之社團法人」。89年10月,救國團改名為現在的「中國青年救國團」。  由上述歷程來看,救國團的屬性與任務,因台灣解除戒嚴而邁向自由化與民主化,也早已隨之轉型。民國88年時,李登輝以總統及國民黨主席之身分,希望安排其女婿賴國洲擔任救國團主任未果,便足以認定救國團既不受國民黨掌控,其長期累積的資產更與「建立政黨競爭公平環境」無關。  民進黨制定的「黨產處理條例」是以「轉型正義」為名,行鬥爭國民黨及掏空中華民國之實,因為他們完全漠視過去威權體制是動員戡亂的戰爭時期,當時的黨和國家都是以反共救國為首要任務。因此,儘管當時存在許多國民黨的「外圍」或「附隨」組織,但所執行的任務既是黨的任務,也是中華民國的任務。何況,台灣的民主化轉型是國民黨所推動,故並不應有其他國家所謂「轉型正義」概念之適用。 

2018 / 08 / 14

107.8.12 呼籲特定媒體應該平衡報導

近半年來,某特定媒體配合立委與黨產會幾乎持續每周報導攻擊與抹黑救國團的文章。現在救國團已被違憲機關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還是不放過救國團,又再於今(12)日報導「救國團「黨職併公職」 溢領5千多萬」,事先也不讓救國團發表意見,救國團深表遺憾與憤怒。救國團謹聲明如下: 該條例是中華民國建國以來最荒繆,最不可思議的法律    民國106年4月25日立法院透過多數暴力強行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 退離給與處理條例》,是中華民國建國以來最荒繆,最不可思議的法律。因為救國團未拿到一毛錢,只因依銓敘部規定應出具「服務證明」(猶如勞基法規定應出具之在職證明),就必須返還近億元的退休金與優存利息。政府強取豪奪人民財產到如此不可思議程度,令人仰天長嘆,這是甚麼樣的政府? 救國團當時是行政機構,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年資併計是銓敘部經考試院同意於民國58年所發布的命令,該命令並未牴觸當時的法律,屬有效合法的命令。況且當時救國團是行政機構(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具有既判力),所以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從未領取,卻要返還,是最大受害者    救國團從未領取一毛錢,反而因出具服務證明,卻被要求返還鉅款,且限期歸還,否則強制執行,已成為最大受害者。明顯違反憲法第7、15、23條的平等、比例原則與人民財產的保障,更違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當年的政策是為滿足國家的需要   政府當時有用人的需要,為了節省訓練時間與經費,才有該項命令,此命令符合當時國家的需要。因此當年約有數十個單位及人員均適用該項命令,但該條例僅針對8個單位要求負返還責任,明顯是針對性立法。        黨產會不該不甩最高法院定讞判決以及主管機關認定   針對黨產會不甩最高法院定讞判決,更不甩主管機關認定,執意要違法、違憲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救國團只能靠著司法救濟,來爭取一線希望。同時救國團再次呼籲該特定媒體應遵守媒體的天職,採取平衡報導,不要僅報導單方片面、惡意的說法。

2018 / 08 / 12

107.8.12 呼籲特定媒體應該平衡報導...

  近半年來,某特定媒體配合立委與黨產會幾乎持續每周報導攻擊與抹黑救國團的文章。現在救國團已被違憲機關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還是不放過救國團,又再於今(12)日報導「救國團「黨職併公職」 溢領5千多萬」,事先也不讓救國團發表意見,救國團深表遺憾與憤怒。救國團謹聲明如下: 該條例是中華民國建國以來最荒繆,最不可思議的法律    民國106年4月25日立法院透過多數暴力強行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 退離給與處理條例》,是中華民國建國以來最荒繆,最不可思議的法律。因為救國團未拿到一毛錢,只因依銓敘部規定應出具「服務證明」(猶如勞基法規定應出具之在職證明),就必須返還近億元的退休金與優存利息。政府強取豪奪人民財產到如此不可思議程度,令人仰天長嘆,這是甚麼樣的政府? 救國團當時是行政機構,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年資併計是銓敘部經考試院同意於民國58年所發布的命令,該命令並未牴觸當時的法律,屬有效合法的命令。況且當時救國團是行政機構(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具有既判力),所以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從未領取,卻要返還,是最大受害者    救國團從未領取一毛錢,反而因出具服務證明,卻被要求返還鉅款,且限期歸還,否則強制執行,已成為最大受害者。明顯違反憲法第7、15、23條的平等、比例原則與人民財產的保障,更違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當年的政策是為滿足國家的需要   政府當時有用人的需要,為了節省訓練時間與經費,才有該項命令,此命令符合當時國家的需要。因此當年約有數十個單位及人員均適用該項命令,但該條例僅針對8個單位要求負返還責任,明顯是針對性立法。        黨產會不該不甩最高法院定讞判決以及主管機關認定   針對黨產會不甩最高法院定讞判決,更不甩主管機關認定,執意要違法、違憲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救國團只能靠著司法救濟,來爭取一線希望。同時救國團再次呼籲該特定媒體應遵守媒體的天職,採取平衡報導,不要僅報導單方片面、惡意的說法。

2018 / 08 / 9

107.08.08救國團新聞稿

    黨產會8月7日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今(8日)要求救國團派員前往協商相關事宜。上午10時救國團總團部秘書處鄭斐文處長等5人依時與會,經過約2個半小時的意見交換,雙方共識為應全力將影響降到最低,保持救國團各項業務運作正常化,並且保護員工、教師與消費者應有的權益。     會前會議主持人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副主委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救國團在黨產會認定的附隨組織當中社會層面最廣,希望讓業務影響層面降到最小,維持整個救國團的運作。發言人並提到獲聘擔任救國團墾丁青年活動中心主任委員時,是她與地方各層面人士溝通合作很好的平台,在學校的時候,也曾經和救國團也有相當密切的接觸。     救國團代表對遭認定為附隨組織再次表達嚴正抗議,認為黨產會明顯早有既定立場與決定,所提證據也過於牽強與過度延伸,另也針對黨產會於調查期間不斷透過特定媒體放出抹黑救國團的訊息表達不滿,並籲請黨產會勿再透過媒體攻擊救國團,施發言人則笑而不答。     由於關係到龐大服務民眾與消費者權益,救國團代表們非常關切相關業務能否正常營運,向黨產會懇切陳述,協商溝通,希望協商出將影響降到最低的處理方案,但本團所提意見多被否決,對本團正常營運仍會造成困擾,導致影響業務運作與維持,顯與黨產會所說的「影響最小」、「儘量保持正常營運」之精神頗有落差。     對於黨產會委員強調救國團現在的資產,係早期政府給予的特權和特許累積而來。救國團強調,救國團今天的資產,是由無數一心為國、犧牲奉獻的同仁與義工的長期奉獻而來,是要永續為社會服務的資產,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沒有半分錢落入國民黨與私人的口袋,救國團66年來服務青年與社會的故事多如繁星,社會大眾自有公評,也請黨產會勿再陷入意識形態的胡同裏。     會後救國團表示,儘管在協商過程當中,黨產會對於救國團所提出的困難和建議多予否決,然而救國團仍將竭盡洪荒之力,全力維護學員、學友、旅友、員工及消費者的權益,救國團也會一本公益服務的初衷,忍辱負重,持續為社會做出更多貢獻。

2018 / 08 / 8

107.08.07新聞稿-違憲處分,也是轉...

 報載黨產會今日作成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行政處分,然監察院及行政法院均認為黨產條例違憲,分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黨產會作為行政機關,於憲法之前不思謙卑,不顧黨產條例所涉及違反法律保留、侵犯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和正當法律程序、違反平等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以及黨產條例有關附隨組織之定義有失具體,喪失理解及遵循可能,致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諸多明顯違憲爭議,黨產會不即刻停止調查程序,反而趕著於大法官釋憲前強行作成處分,如此蠻橫強硬作為,只是讓黨產條例的違憲風暴更形擴大,不僅淪為法律爭議問題製造機,更與轉型正義所欲追求撫平歷史傷痕、平息社會爭議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馳。 德國權威公法學者Starck已言及,東德與台灣發展脈絡不同,尤其76年國民黨政府自行解嚴,後續年間更進行多次總統、國會選舉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促成台灣民主法治化,除了立法院黨派席次時有消長變化,總統更係曾二度由民進黨候選人當選。在如此明顯歷史背景差異之下,台灣實不應該無區別繼受處理東德黨產之法律。又救國團成立之始在人事、財務和業務經營方面,先後隸屬國防部及受行政院督導,明顯並非黨產條例所定義之國民黨附隨組織。然而,黨產會卻罔顧台灣三十年來民主化進程,無視救國團始終為國家社會服務、聽命於國家而非特定政黨,即便轉型成為公益社團法人,始終未曾將盈餘用於資助任何政黨或個人等諸多有利證據資料,刻意於黨產條例充滿違憲爭議,幾近「留校察看」的此刻,於倉促之間強行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讓政治凌駕憲法及法治之上,豈配稱為轉型正義?侵害救國團結社自由與財產權莫此為甚,更是落入其所一再撻閥的威權統治,徒然製造更多違憲爭議問題,使社會仇恨及對立的氛圍加劇,只會讓台灣的未來不斷陷入清算鬥爭的無限迴圈,虛耗社會資源,豈是人民之福? 聯合國非政府組織執委會主席納茲(Bruce Knotts)於2017年12月15日在台表示,如果公民社會組織致力提倡民主自由發展,且有成效,他們不該因為與某一政黨的關聯就受到懲罰。救國團成立66年來始終確信三件事情,第一、救國團始終為國家社會服務,經費結餘從來沒有流到國民黨手中,也沒有流到任何私人手中;第二,救國團任務是在照顧青年、服務青年,從未介入過政治,根本不會有妨礙政黨公平競爭或民主政治的問題;第三,救國團作為公益社團法人,所做所為都是以協助民眾、服務大眾,及促進社會正向發展為優先,從來沒有危害國家利益或任何一個人。 救國團對國家、社會、青年的貢獻有目共睹,諸多作為均與時俱進,所產生的社會價值均歸於公有共享。長期努力的成果,對社會的穩定、人才的培育更有長足的貢獻。雖然黑暗時刻降臨,但不論受到如何的迫害及抹黑,救國團仍會一本初衷,忍辱負重,盡己之力,繼續為社會做出更多的貢獻。

2018 / 08 / 8

107.08.07葛永光發言稿-歷史將會記...

一、 在不出預料的情況下,黨產會對救國團做出了「附隨組織」的認定,這是台灣歷史上黑暗的一日,對此違憲、違法、不公不義、缺乏歷史證據及事實基礎的政治處分,我要代表救國團表示:不能接受與嚴正抗議‧ 二、 黨產會的處分有違憲和違法的嫌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為黨產條例可能有違憲爭議,已提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在黨產會本身法律地位尚有違憲爭議之際,黨產會所作的處分都有違法嫌疑,因此,本團不接受黨產會的處分並表嚴正抗議,對於本團和工作人員權益因此遭受的侵害和損失,本團保留將來法律追訴權和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的權利。 三、 黨產會的處分缺乏歷史證據和事實基礎:黨產會引用蔣中正和蔣經國兩位總統的說法,認為救國團是國民黨的青運組織,救國團團徽中有黨徽等說法,證明救國團是附隨組織。回到歷史看,當時台灣是黨國體制,救國團負責的青年運動是執行當時的反共復國的國策,救國團辦理戰鬥訓練、軍訓教育,都是配合此國策,不是執行黨的決策。當時黨徽即國徽,歷史的事實是中華民國為國民黨創建,中華民國原來的國徽,國軍的國徽都是黨徽,按照黨產會的邏輯,中華民國政府和軍隊都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經國先生強調,提到團徽中的黨徽,是要告訴年輕人明瞭中華民國建國的本源。黨產會習慣於斷章取義、以偏概全,以政治偏見先形成結論,再找偏颇的證據來證明結論,這種方法論,明顯的背離學術的忠誠,更是脫離歷史的史實。轉型正義是追求真相和尋求和解,黨產會為何是蒙蔽真相和做政治打手及製造對立和分裂。 四、 真相和事實是:救國團成立時是由行政院籌組和隸屬國防部,當時是準政府組織。最高法院在105年救國團松江大樓的判決中,明白表示救國團成立時是政府組織,黨產會林主委在立法院接受立委質詢時也表示,法院的司法判決對行政權是有拘束力的。救國團的主管機關內政部也曾在回覆立法院的正式公文書中承認:救國團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同時,救國團在人事、財務和業務推動上都未受國民黨實質控制,請問黨產會是根據甚麼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的附屬組織? 五、 黨產會委員說:救國團為何要與國民黨切割?國民黨是建立中華民國的政黨,沒有兩蔣和國民黨捍衛中華民國,保衛寶島台灣,台灣早就淪陷了。就捍衛中華民國和保衛寶島台灣而言,在當時救國團與國民黨立場相同,理念一致,雙方都是為國、為民在努力奮鬥,救國團沒必要與國民黨切割。但是,事實是,救國團不是黨產條例定義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救國團一直希望走中道、理性的道路,所以我們的義工是不分黨派的,我們的服務是不分顏色的,但是,由於執政黨鬥爭、分化的策略,使得台灣越來越兩極化,救國團中道、理性的道路面臨極大的威脅。但是我們知道,我們的路線是正確的,雖然面臨打壓,我們仍然會努力扮演好台灣社會整合及凝結劑的角色。 六、 再次向執政者呼籲:和解必須建立在寬容而非報復的基礎上。執政黨的轉型正義明顯的是在報復國民黨,並且牽連到許多無辜的民間團體。我在救國團搬遷典禮上曾舉曹植的詩:「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呼籲民進黨政府停止鬥爭,邁向和解。馬英九執政八年,也努力化解228和白色恐怖事件所帶來的歷史的恩怨,積極的促成藍綠和解,即使遭人以口水唾面,仍然堅忍圖成。寬容是一種智慧,也是執政的正道。 清朝時,宰相張廷玉接到母親來信,告知為了蓋房與鄰居為地皮發生爭執,希望兒子干預。張回信:「千里家書只為強,再讓三尺又何妨?萬里長城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母親看信後立即退牆三尺,鄰居看後也退讓三尺。這樣,兩家院牆間形成六尺寬巷道,成了有名的「六尺巷」。張廷玉損失了祖傳的幾分宅地,換來的卻是鄰里和睦和流芳百世的美名。執政者如能以寬容和尊重歷史為轉型正義的基礎,必能贏得歷史美名。執政者如以報復和仇恨的心態推動施政,必將受到歷史的審判,最後必會得到應有的報應。 七、 我們擔心的不僅僅是救國團的生存與發展:我們更憂心的是台灣未來的前途。黨產會的違憲違法的裁定,可看出台灣目前已漸漸走向「民主獨裁」的道路,只要取得民主多數後,執政者可以為所欲為,打著民主口號,行專政之實,甚至破壞五權分立制衡制度,以行政權強壓司法權、監察權及考試權,並結合立法院多數從事政治鬥爭,製造新的仇恨和對立。台灣將從此陷入鬥爭、仇恨的深淵中,使得執政者呼籲內部團結卻又同時不停的鬥爭他人一事,成為台灣政治中最大的笑話。台灣終將因為永無休止的內鬥與內耗,讓民心盡失,國家競爭力日益衰退。願上帝保佑台灣!

2018 / 08 / 6

107.8. 2 救國團新聞稿-欲加之罪...

     據報載,黨產會將在8月作成處分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然而黨產會於今年年初才對外表示,針對救國團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仍需舉辦第3次聽證會進行調查,如今倉促之間,亟欲作成處分認定救國團為附隨組織,除顯然未善盡行政調查義務外,更證明了黨產會舉辦的聽證會不過是齣過場的遊戲而已,不論救國團如何大聲疾呼,提出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公文書及歷史資料作為反證,黨產會實際上早有定見,才會準備對救國團做出充滿政治考量的行政決定,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規定,及黨產會組織規程第5條「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之規範要求。救國團深表遺憾,也表達嚴正的抗議。   黨產會如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不僅讓1,200多位員工及其家庭、3,000多位教師,代表著近5,000個家庭的工作權、財產權、名譽權,都掌握在黨產會手中,以及全國30,699位救國團義工,還有無數曾經、正在參與救國團公益服和務青年活動的民眾,感到痛心疾首,更讓全國人民再一次看到執政者的暴虐和違反民主法治的作為。 司法院前副院長蘇永欽教授認為「黨產條例」打出了「轉型正義」的旗號,便將該有的法律論證都予以省略,實令人不寒而慄。況不僅有監察院調查結果,認定「黨產條例」顯有違憲,進而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出聲請釋憲。接著更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對「黨產條例」之適用有違憲確信,從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在在顯示「黨產條例」確有嚴重之違憲爭議。黨產會就顯有重大違憲爭議的黨產條例不思及時煞車,即刻停止適用,反而刻意在法律地位備受爭議之時、調查未盡之際,亟欲作成處分,讓政治凌駕法治之上,實令人難以苟同及接受。   蔡總統一直強調:「轉型正義是為和解,不是為了製造社會對立」。可是民眾看到的不是歷史真相的釐清,而是政治清算的腥風血雨。這段時間,黨產會結合政府相關部門、特定媒體與立法委員無所不用其極的攻擊抹黑救國團,一再打壓、污名化救國團,讓救國團傷痕累累,但救國團究竟有何妨礙政黨公平競爭之處?救國團與國民黨又有何財產上的輸送或連結?黨產會始終無法自圓其說。   事實上,救團團成立以來,各項收益完全供業務使用,結餘也全部依照法律規定轉為公益服務,從未分配給任何政黨或特定人士。請問救國團有甚麼違法和迫害行為需要政府機關藉轉型正義之名強迫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救國團財產並禁止處分,除重大影響救國團之結社權、名譽權與財產權等,更直接影響救國團員工之名譽權、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請問轉型正義真的可以超越法治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要求嗎?強行適用違憲法律,作成處分以滿足心中早就存在的偏頗定見,淪落為政治服務,真的符合轉型正義的法治價值觀嗎?   鐵證如山,豈容棄之不顧?   救國團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依黨產條例第11條規定,黨產會應恪遵正當法律程序,且須符合比例原則,並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救國團可提出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內政部的意見,以及行政機關諸多公文書,證明救國團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 1.最高法院確定判決認定:「救國團於民國41年到58年間,隸屬於國防部,屬政府機構;59年到 77 年間為社會運動機構,屬非法人團體;78年以後為公益社團法人,屬社會團體」。救國團作為政府機構,如何會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黨產會可以不遵守法院確定判決嗎? 2.更離譜的是,救國團主管機關內政部已向立法院及黨產會出具光碟及書面資料說明「救國團非屬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請問黨產會為何置之不理,調查報告一字不提?  3.再者,多位歷史、法律學者已在二次聽證會從法律面、歷史面提出多項證據說明「救國團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黨產會的調查報告卻不予考慮,在聽證前後還不斷向媒體放出不利救國團的訊息,莫不顯示黨產會行政調查之疏忽及濫權。 救國團對國家、社會、青年的貢獻豈可盡成灰        「風能進、雨能進、但黨產會的魔手不能進」。救國團服務國家、青年、社會成效卓著,屢受各界表揚與肯定,近年來公益服務量更高達到200萬人次。救國團成立66年來,無論誰執政,都配合政府政策,協助政府執行政策任務,救國團的義工,任何政黨都有,大家一起為國家、為社會、為青年服務。這樣的組織是國家的資產,摧毀這樣的組織,於國於民何利?      救國團至誠懇切的呼籲蔡總統及政府,人民要的是善治不是內耗,鬥爭救國團並不能使台灣向前行,希望蔡總統能遏止黨產會違法亂政的行為。救國團也要呼籲社會大眾,基於公理和正義,站出來支持救國團,為救國團發聲。      我們誠摯的祈禱,台灣不要因為持續的內鬥而崩解,我們希望沉默的大眾站出來糾正政府不當的作為,並用愛和正義之聲來團結台灣。

2018 / 08 / 6

107.8.5救國團新聞稿 黨產會應遵...

  報載黨產會調查報告直接引用蔣中正日記指出,民國46年8月7日,蔣中正主持國民黨7屆380次中常會,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國防部所屬單位之一,亦為黨內重要青運機構,應接受黨的領導。做為附隨組織之證據。 救國團表示,最高法院於105年已判決確認救國團在民國41年至58年間為政府機構,具有既判力,請問政府機構可以是附隨組織嗎?行政權可以不甩司法權嗎?黨產會為何置之不理,執意要認定為附隨組織? 何況,黨產會僅憑蔣中正日記「一次性發言」的記載,沒有任何公文書的佐證,也不須經法院判決,就可以凍結、沒收人民的財產? 更有甚者,該記載也承認救國團為國防部所屬單位之一,如果這樣就被認定為附隨組織,則國防部應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甚至全國各機關、學校都可能被認定為附隨組織。 要沒收人民的財產是天大地大的事情,黨產會不能脫離背景脈絡,片斷擷取隻字片語即認掌握歷史全貌。救國團當時是為國家從事反共復國並動員青年完成此任務的青運組織,與國民黨組織任務無關。如果因蔣中正日記一句有反證的話就要被沒收全部的財產,實在太過度延伸,明顯不符證據法則。  民國46年蔣中正是中華民國總統,救國團則是政府機構,因此救國團在55年版的《本團重要文獻》中乃以「總統」指示之方式收錄於文獻中。惟在61年版的《本團重要文獻》並未收錄此文字,民國71年再版時,認為這段話並不符合事實,乃刪除之。絕不是在民國107年為了黨產會要認定為附隨組織而「刻意刪除」。足證救國團有獨立主體性,絕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 黨產會不可將團旗拆解,曲解部分圖案,即據以沒收人民財產   黨產會委員又引用經國先生對團旗的說明:「本團團徽中為青天白日,乃中國國民黨黨徽,中國國民黨為國民革命奮鬥垂60年,有中國國民黨始有中華民國,團徽中央之黨徽,在於啟示中國青年,明瞭中華民國之本源,從知報國之道。」做為附隨組織之證據。   救國團表示,當時的黨徽就是國徽,救國團是為國奮鬥的組織。經國先生特別提出引用黨徽是為了「啟示中國青年明瞭中華民國之來源,從而知報國之道」,可見他對於黨國的分際是非常清楚的,而且明確的把救國團定位在國家組織,絕非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六十六年前的歷史事實,不能用今天的角度來揣測誤解,更不能拆解其中圖案曲解後,再來沒收人民的財產。   曾任國史館主任秘書,現為文化大學史學系教授的陳立文教授在歷史鑑定報告中即明白指出:「這一點也應當回歸到歷史的事實來看,因為在救國團成立大會時蔣經國確實說:『本團團徽中為青天白日,乃中國國民黨黨徽』,但是他更清楚的解釋:『中國國民黨為國民革命奮鬥垂六十年,有中國國民黨始有中華民國,團徽中央之黨徽,在於啟示中國青年明瞭中華民國之來源,從而知報國之道。』這兩段話是連接著說的,斷章取義,絕非歷史研究的正道。」蔣經國亦接著說:「救國團團徽中的三紅色橫條,象徵中華民國以三民主義為立國最高準繩,青年須以建立三民主義新中國為畢生職志。」由此可知,救國團團徽中青天白日的設計雖是借用國民黨黨徽,然而卻是為了啟示青年,明瞭中華民國之來源,且是忠於三民主義,忠於中華民國,而非忠於國民黨。再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認定救國團團旗中的團徽是國徽。基於行政一體原則,黨產會應尊重該局專業認定。   救國團呼籲黨產會委員秉學術專業良知,勿違背歷史史實做出錯誤的決定,不要做歷史罪人。更不可以斷章取義,曲解認定,甚至只提不利的誤解證據,許多有利救國團的公文書一字不提,這是事關5000個家庭身家財產與工作權的重大案件啊!怎麼可以如此漠視人民的生存權益。

2018 / 07 / 18

107.7.12救國團新聞稿

   建物及土地所有權原屬救國團的龍潭游泳池,由於遭到宜蘭縣政府在未通知所有權人情形下,以違法強制手段一夕之間將土地變更為縣有。更有甚者,隨後再違法撤銷建物使用執照,使龍潭游泳池變成違章建築,更使對宜蘭縣民的服務被迫中斷,讓宜蘭縣民與救國團都成了陳金德政治濫權下的無辜犧牲者。     有關龍潭游泳池之土地,宜蘭縣政府已承認並無出資購地,同時買賣契約係由出售人與救國團簽約並經雙方用印,並無縣政府之印章,此業經劉守成縣長時期之專案會議確認無誤。今年5月8日,宜蘭縣政府僅憑縣長口頭指示,無視法治,未知會所有權人且未經法院判決確定等正當法律程序,即強制逕自將2000多坪合法登記的私人土地變更為縣有。救國團已於5月10日至宜蘭縣地檢署按鈴控告陳金德與地政事務所主任,並於5月29日下午由律師陪同前往監察院遞送陳訴書,盼監察院查明陳金德及宜蘭縣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違失責任。     另有關龍潭游泳池之建物,係由救國團起造,部分經費確有地方人士之捐贈,隨後救國團委由四季泳會負責經營管理,並僅收取每年九萬元的青少年扶助金,以回饋地方。     宜蘭縣政府以政治操作為出發點,全然不顧縣民權益,斷然撤銷使用執照,使多年來受到縣民喜愛的龍潭游泳池頓時成為違建,無法再做任何使用,適因救國團與四季游泳會合約期限於今年6月30日屆滿,救國團乃於7月6日通知四季游泳會,在法律救濟尚未有結果前,因泳池不能合法使用,亦不能成為契約標的,因此無法再與其依法續約。宜蘭縣政府此種粗糙、草率、踐踏人民權益、違法違憲的作為,造成救國團、四季游泳會、宜蘭縣民三輸的局面,救國團深感遺憾與痛心。     救國團呼籲宜蘭縣政府應該負起照顧縣民及維護泳客權益的責任,不要一方面強搶民產侵害縣民權益,一方面假扮正義使者栽贓救國團和四季游泳會。救國團在建物不能合法使用情形下,停止與四季游泳會續約實屬無奈,而四季游泳會也無法承擔讓縣民繼續在違建裏進行游泳等相關活動的責任。除非縣府同意救國團繼續合法使用,否則救國團只能停止使用泳池,以保障縣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