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違憲違法設立的「黨產處理委員會」對「中國青年救國團」做出了認定屬「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的處分,從而其資產也遭到黨產會凍結;如需動支必要之經費,還須先向該會申請核准。這是在落實「轉型正義」的冠冕下所遂行的政治清算與鬥爭,且所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亦已相繼認為有高度違憲的疑義。
上述「黨產處理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的立法目的為「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特制定本條例。」可知處理所謂的「不當取得財產」是手段,目的乃在於「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和健全民主政治」,而這同時也是基於與「落實轉型正義」為同樣之目的。
「黨產處理條例」第1條的立法理由也強調:「現代民主政治係以政黨政治方式呈現,……。為使各政黨維持競爭之機會均等,須保障各政黨具有在平等基礎上從事活動之權利。是以,……以特別立法方式制本條例……,以實現政治公平競爭之立足點平等,落實轉型正義」。由此可知,制定該條例之目的,即在於實現政黨公平競爭之立足點平等,而這也是上開處分書中所特別敘明者。
「救國團」成立於民國41年時的名稱是「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戰部。在國、共內戰的兩岸軍事對峙時期,也是實施動員戡亂的戒嚴時期,救國團的任務當然就是在國民黨的領導下,以軍訓和愛國意識為宗旨,號召與培訓青年反共救國。58年底,救國團首度轉型而脫離國防部,儘管其仍受國民黨領導,也還是因為負有「青年反共救國」的任務。75年7月15日,台灣地區解除戒嚴;78年8月,救國團依據《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之規定,登記為「教育性、服務性與公益性之社團法人」。89年10月,救國團改名為現在的「中國青年救國團」。
由上述歷程來看,救國團的屬性與任務,因台灣解除戒嚴而邁向自由化與民主化,也早已隨之轉型。民國88年時,李登輝以總統及國民黨主席之身分,希望安排其女婿賴國洲擔任救國團主任未果,便足以認定救國團既不受國民黨掌控,其長期累積的資產更與「建立政黨競爭公平環境」無關。
民進黨制定的「黨產處理條例」是以「轉型正義」為名,行鬥爭國民黨及掏空中華民國之實,因為他們完全漠視過去威權體制是動員戡亂的戰爭時期,當時的黨和國家都是以反共救國為首要任務。因此,儘管當時存在許多國民黨的「外圍」或「附隨」組織,但所執行的任務既是黨的任務,也是中華民國的任務。何況,台灣的民主化轉型是國民黨所推動,故並不應有其他國家所謂「轉型正義」概念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