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黨產會今日作成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行政處分,然監察院及行政法院均認為黨產條例違憲,分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黨產會作為行政機關,於憲法之前不思謙卑,不顧黨產條例所涉及違反法律保留、侵犯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和正當法律程序、違反平等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以及黨產條例有關附隨組織之定義有失具體,喪失理解及遵循可能,致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諸多明顯違憲爭議,黨產會不即刻停止調查程序,反而趕著於大法官釋憲前強行作成處分,如此蠻橫強硬作為,只是讓黨產條例的違憲風暴更形擴大,不僅淪為法律爭議問題製造機,更與轉型正義所欲追求撫平歷史傷痕、平息社會爭議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馳。
德國權威公法學者Starck已言及,東德與台灣發展脈絡不同,尤其76年國民黨政府自行解嚴,後續年間更進行多次總統、國會選舉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促成台灣民主法治化,除了立法院黨派席次時有消長變化,總統更係曾二度由民進黨候選人當選。在如此明顯歷史背景差異之下,台灣實不應該無區別繼受處理東德黨產之法律。又救國團成立之始在人事、財務和業務經營方面,先後隸屬國防部及受行政院督導,明顯並非黨產條例所定義之國民黨附隨組織。然而,黨產會卻罔顧台灣三十年來民主化進程,無視救國團始終為國家社會服務、聽命於國家而非特定政黨,即便轉型成為公益社團法人,始終未曾將盈餘用於資助任何政黨或個人等諸多有利證據資料,刻意於黨產條例充滿違憲爭議,幾近「留校察看」的此刻,於倉促之間強行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讓政治凌駕憲法及法治之上,豈配稱為轉型正義?侵害救國團結社自由與財產權莫此為甚,更是落入其所一再撻閥的威權統治,徒然製造更多違憲爭議問題,使社會仇恨及對立的氛圍加劇,只會讓台灣的未來不斷陷入清算鬥爭的無限迴圈,虛耗社會資源,豈是人民之福?
聯合國非政府組織執委會主席納茲(Bruce Knotts)於2017年12月15日在台表示,如果公民社會組織致力提倡民主自由發展,且有成效,他們不該因為與某一政黨的關聯就受到懲罰。救國團成立66年來始終確信三件事情,第一、救國團始終為國家社會服務,經費結餘從來沒有流到國民黨手中,也沒有流到任何私人手中;第二,救國團任務是在照顧青年、服務青年,從未介入過政治,根本不會有妨礙政黨公平競爭或民主政治的問題;第三,救國團作為公益社團法人,所做所為都是以協助民眾、服務大眾,及促進社會正向發展為優先,從來沒有危害國家利益或任何一個人。
救國團對國家、社會、青年的貢獻有目共睹,諸多作為均與時俱進,所產生的社會價值均歸於公有共享。長期努力的成果,對社會的穩定、人才的培育更有長足的貢獻。雖然黑暗時刻降臨,但不論受到如何的迫害及抹黑,救國團仍會一本初衷,忍辱負重,盡己之力,繼續為社會做出更多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