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黨產會調查報告直接引用蔣中正日記指出,民國46年8月7日,蔣中正主持國民黨7屆380次中常會,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國防部所屬單位之一,亦為黨內重要青運機構,應接受黨的領導。做為附隨組織之證據。
救國團表示,最高法院於105年已判決確認救國團在民國41年至58年間為政府機構,具有既判力,請問政府機構可以是附隨組織嗎?行政權可以不甩司法權嗎?黨產會為何置之不理,執意要認定為附隨組織?
何況,黨產會僅憑蔣中正日記「一次性發言」的記載,沒有任何公文書的佐證,也不須經法院判決,就可以凍結、沒收人民的財產?
更有甚者,該記載也承認救國團為國防部所屬單位之一,如果這樣就被認定為附隨組織,則國防部應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甚至全國各機關、學校都可能被認定為附隨組織。
要沒收人民的財產是天大地大的事情,黨產會不能脫離背景脈絡,片斷擷取隻字片語即認掌握歷史全貌。救國團當時是為國家從事反共復國並動員青年完成此任務的青運組織,與國民黨組織任務無關。如果因蔣中正日記一句有反證的話就要被沒收全部的財產,實在太過度延伸,明顯不符證據法則。
民國46年蔣中正是中華民國總統,救國團則是政府機構,因此救國團在55年版的《本團重要文獻》中乃以「總統」指示之方式收錄於文獻中。惟在61年版的《本團重要文獻》並未收錄此文字,民國71年再版時,認為這段話並不符合事實,乃刪除之。絕不是在民國107年為了黨產會要認定為附隨組織而「刻意刪除」。足證救國團有獨立主體性,絕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
黨產會不可將團旗拆解,曲解部分圖案,即據以沒收人民財產
黨產會委員又引用經國先生對團旗的說明:「本團團徽中為青天白日,乃中國國民黨黨徽,中國國民黨為國民革命奮鬥垂60年,有中國國民黨始有中華民國,團徽中央之黨徽,在於啟示中國青年,明瞭中華民國之本源,從知報國之道。」做為附隨組織之證據。
救國團表示,當時的黨徽就是國徽,救國團是為國奮鬥的組織。經國先生特別提出引用黨徽是為了「啟示中國青年明瞭中華民國之來源,從而知報國之道」,可見他對於黨國的分際是非常清楚的,而且明確的把救國團定位在國家組織,絕非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六十六年前的歷史事實,不能用今天的角度來揣測誤解,更不能拆解其中圖案曲解後,再來沒收人民的財產。
曾任國史館主任秘書,現為文化大學史學系教授的陳立文教授在歷史鑑定報告中即明白指出:「這一點也應當回歸到歷史的事實來看,因為在救國團成立大會時蔣經國確實說:『本團團徽中為青天白日,乃中國國民黨黨徽』,但是他更清楚的解釋:『中國國民黨為國民革命奮鬥垂六十年,有中國國民黨始有中華民國,團徽中央之黨徽,在於啟示中國青年明瞭中華民國之來源,從而知報國之道。』這兩段話是連接著說的,斷章取義,絕非歷史研究的正道。」蔣經國亦接著說:「救國團團徽中的三紅色橫條,象徵中華民國以三民主義為立國最高準繩,青年須以建立三民主義新中國為畢生職志。」由此可知,救國團團徽中青天白日的設計雖是借用國民黨黨徽,然而卻是為了啟示青年,明瞭中華民國之來源,且是忠於三民主義,忠於中華民國,而非忠於國民黨。再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認定救國團團旗中的團徽是國徽。基於行政一體原則,黨產會應尊重該局專業認定。
救國團呼籲黨產會委員秉學術專業良知,勿違背歷史史實做出錯誤的決定,不要做歷史罪人。更不可以斷章取義,曲解認定,甚至只提不利的誤解證據,許多有利救國團的公文書一字不提,這是事關5000個家庭身家財產與工作權的重大案件啊!怎麼可以如此漠視人民的生存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