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虽驳回救国团就附随组织处分停止执行之声请,惟救国团将会依法抗告,以维护权益及宪政法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理由虽称党产会认定救国团为国民党附随组织,并不当然产生救国团所有财产均遭禁止处分的法律效果,然而,救国团为公益社团法人,未若政党尚有党费、政治献金、竞选经费等财产可自由使用,救国团所有财产均因党产会的违宪、违法处分被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而「全数」遭到冻结,除非事前取得党产会同意,否则无从为财产动支,党产会的处分实际上已完全剥夺救国团的财产处分权。
救国团虽于处分作成翌日之协调会向党产会提出诸多请求,包括各运动中心、政府标案等营运相关费用支出,均系救国团为履行与各地方政府所缔结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之营运移转契约,为维持正常营运,希望党产会就此部分之经费运用不列入禁止处分范围内,然而党产会甚至连此等财产均一概否准,并未给予任何例外。
救国团为申请经费动支,迄今仍与党产会间有频繁之公文往来,足证救国团所有财产确实均遭到禁止处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理由明显不符合卷内证据,违反证据法则。况且,救国团并非政党或政治组织,数十年来不仅未参与政党或政治活动,亦无一块钱流入政党或任何政治人物,党产会却以未经法官保留,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且仅有过场而无实质意义之听证程序,迳以原处分认定救国团为国民党附随组织,这样一个明显违宪、违法的处分,却具有概括性冻结救国团所有财产、禁止处分之巨大不利效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却认为未有停止执行之急迫性,对于原处分之效力实显有误认。
此外,党产会原本于协调会中承诺救国团仅须「按季」提报开支,以供其审核。然而,事后却恣意打破承诺,无理由要求救国团须改成「按月」提报,以便党产会进行逐月审核,明显违反诚信原则。遑论党产会根本无视于救国团为一员额庞大及事务多元之组织体,所有活动均须经事前妥善规划,而非随兴所至、临时起意,党产会甚至于审核过程不断考验事务办理之时程底线,当月所需经费屡屡于当月才审议完毕,且不断要求救国团补件说明,公文往返及行政作业即让救国团疲于奔命,明显干扰救国团事务规划及时程安排,公益救灾甚至因此延宕或取消,例如救国团去年申请动支用于8月23日南部大雨救灾行动的爱心急难扶助基金,党产会却拖迟多日始告知审查结果,迟误投入救援时机,坐令诸多受灾民众丧失及早获得帮助之机会。另外,因为党产会的审查进度拖延,使救国团所拟举办之青少年法治研习营活动因此未能及时举行,而不得不放弃,可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理由称党产会对救国团动支许可的申请「即时处理」,显然与实际状况不符。
从党产会持续数月以来的拖延审查、不愿一次说明而屡屡要求补件,未能及时作成决定,恰正说明党产会显然无法正确理解、掌握公益社团法人活动之意义及功能,遑论其根本处于救国团之对立面,不论是组织面或专业面,均非合适作成决定之审核机关。然而,党产会却可藉由经费审核权限,「全面介入」救国团之内部事务决定及对外活动决策,救国团所有举止,均仰赖党产会鼻息,若未事前取得党产会同意均动弹不得,无异已侵夺并架空救国团的事务决策自主权,完全箝制救国团的结社自由、言论及表现自由,于我国今日所处之民主宪政环境下,殊难想像竟能容许党产会如此堂而皇之进行言论的事前审查,却不被认为有违宪、违法之严重侵害人权问题!
救国团虽遭遇困难,却始终未曾忘记所秉持的公益精神及信念,对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结果虽深感遗憾,但仍将依法提起抗告,以维护权益及宪政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