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产会在法院审理「救国团是否为国民党附随组织」期间,不断操弄风向,昨日再度透过特定媒体指称中国国民党于民国41年9月1日通过「健全各种青年团体与党的基层组织配合推行总动员工作实施办法」,更在办法明定「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为本党领导青年运动之外围组织」。
这是党产会惯用以今非昔,以偏概全的手法,不断地刻意切割,期能藉偏狭错误的宣传洗脑阅听大众。谨说明如下:
一、中国国民党于民国41年9月1日通过「健全各种青年团体与党的基层组织配合推行总动员工作实施办法」的同时,也通过:(1)改进臺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2)健全工会组织与党的基层组织配合推行总动员工作实施办法。(3)健全工商业团体与党的基层组织配合推行总动员工作实施办法。(4)健全妇女团体基层组织加强党的领导推行总动员工作实施办法。(5)健全渔会组织与党的基层组织配合推行总动员工作实施办法(因时间因素未讨论)。
二、这是国民党在战争时期全国总动员政策下之举措,当时国民党单方希望所有农、渔、工会、工商业、妇女等团体都能配合政府推行总动员方案,以达成反攻復国的政策与目标。换言之,青年与农、渔、工、商各业及妇女都一样,都是执政党动员的对象,不等同隶属于党的组织。党产会举此例,更证明救国团不是国民党附随组织,救国团和其他农、渔、工、商等各业组织一样,都只是动员的「外围组织」。今党产会却仅针对救国团此一外围组织冻结全部财产,不但违宪,这种以「转型正义」之名行颠倒是非之实,实非民主之福。
三、详言之,救国团于41年10月31日依行政院颁布之训令-「救国团筹组原则」成立,该原则完全未提及国民党,且救国团组织章程、人事编组、设备编装均由行政院及国防部直接行文命令,完全不经国民党。最高法院因此认定救国团于41年至58年解除与国防部隶属关系期间属「行政机构」,而行政机构不可能是国民党附随组织。但党产会完全不顾法院定谳判决,亦不顾听证会中多位专家学者的鑑定、政府机关的证明,恣意地执行它想要的结论,完全背弃法治国原则,令人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