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雖駁回救國團就附隨組織處分停止執行之聲請,惟救國團將會依法抗告,以維護權益及憲政法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理由雖稱黨產會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並不當然產生救國團所有財產均遭禁止處分的法律效果,然而,救國團為公益社團法人,未若政黨尚有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等財產可自由使用,救國團所有財產均因黨產會的違憲、違法處分被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而「全數」遭到凍結,除非事前取得黨產會同意,否則無從為財產動支,黨產會的處分實際上已完全剝奪救國團的財產處分權。
救國團雖於處分作成翌日之協調會向黨產會提出諸多請求,包括各運動中心、政府標案等營運相關費用支出,均係救國團為履行與各地方政府所締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營運移轉契約,為維持正常營運,希望黨產會就此部分之經費運用不列入禁止處分範圍內,然而黨產會甚至連此等財產均一概否準,並未給予任何例外。
救國團為申請經費動支,迄今仍與黨產會間有頻繁之公文往來,足證救國團所有財產確實均遭到禁止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理由明顯不符合卷內證據,違反證據法則。況且,救國團並非政黨或政治組織,數十年來不僅未參與政黨或政治活動,亦無一塊錢流入政黨或任何政治人物,黨產會卻以未經法官保留,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且僅有過場而無實質意義之聽證程序,逕以原處分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這樣一個明顯違憲、違法的處分,卻具有概括性凍結救國團所有財產、禁止處分之巨大不利效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未有停止執行之急迫性,對於原處分之效力實顯有誤認。
此外,黨產會原本於協調會中承諾救國團僅須「按季」提報開支,以供其審核。然而,事後卻恣意打破承諾,無理由要求救國團須改成「按月」提報,以便黨產會進行逐月審核,明顯違反誠信原則。遑論黨產會根本無視於救國團為一員額龐大及事務多元之組織體,所有活動均須經事前妥善規劃,而非隨興所至、臨時起意,黨產會甚至於審核過程不斷考驗事務辦理之時程底線,當月所需經費屢屢於當月才審議完畢,且不斷要求救國團補件說明,公文往返及行政作業即讓救國團疲於奔命,明顯干擾救國團事務規劃及時程安排,公益救災甚至因此延宕或取消,例如救國團去年申請動支用於8月23日南部大雨救災行動的愛心急難扶助基金,黨產會卻拖遲多日始告知審查結果,遲誤投入救援時機,坐令諸多受災民眾喪失及早獲得幫助之機會。另外,因為黨產會的審查進度拖延,使救國團所擬舉辦之青少年法治研習營活動因此未能及時舉行,而不得不放棄,可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理由稱黨產會對救國團動支許可的申請「即時處理」,顯然與實際狀況不符。
從黨產會持續數月以來的拖延審查、不願一次說明而屢屢要求補件,未能及時作成決定,恰正說明黨產會顯然無法正確理解、掌握公益社團法人活動之意義及功能,遑論其根本處於救國團之對立面,不論是組織面或專業面,均非合適作成決定之審核機關。然而,黨產會卻可藉由經費審核權限,「全面介入」救國團之內部事務決定及對外活動決策,救國團所有舉止,均仰賴黨產會鼻息,若未事前取得黨產會同意均動彈不得,無異已侵奪並架空救國團的事務決策自主權,完全箝制救國團的結社自由、言論及表現自由,於我國今日所處之民主憲政環境下,殊難想像竟能容許黨產會如此堂而皇之進行言論的事前審查,卻不被認為有違憲、違法之嚴重侵害人權問題!
救國團雖遭遇困難,卻始終未曾忘記所秉持的公益精神及信念,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結果雖深感遺憾,但仍將依法提起抗告,以維護權益及憲政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