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在法院審理「救國團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期間,不斷操弄風向,昨日再度透過特定媒體指稱中國國民黨於民國41年9月1日通過「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更在辦法明定「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
這是黨產會慣用以今非昔,以偏概全的手法,不斷地刻意切割,期能藉偏狹錯誤的宣傳洗腦閱聽大眾。謹說明如下:
一、中國國民黨於民國41年9月1日通過「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的同時,也通過:(1)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2)健全工會組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3)健全工商業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4)健全婦女團體基層組織加強黨的領導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5)健全漁會組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因時間因素未討論)。
二、這是國民黨在戰爭時期全國總動員政策下之舉措,當時國民黨單方希望所有農、漁、工會、工商業、婦女等團體都能配合政府推行總動員方案,以達成反攻復國的政策與目標。換言之,青年與農、漁、工、商各業及婦女都一樣,都是執政黨動員的對象,不等同隸屬於黨的組織。黨產會舉此例,更證明救國團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救國團和其他農、漁、工、商等各業組織一樣,都只是動員的「外圍組織」。今黨產會卻僅針對救國團此一外圍組織凍結全部財產,不但違憲,這種以「轉型正義」之名行顛倒是非之實,實非民主之福。
三、詳言之,救國團於41年10月31日依行政院頒布之訓令-「救國團籌組原則」成立,該原則完全未提及國民黨,且救國團組織章程、人事編組、設備編裝均由行政院及國防部直接行文命令,完全不經國民黨。最高法院因此認定救國團於41年至58年解除與國防部隸屬關係期間屬「行政機構」,而行政機構不可能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但黨產會完全不顧法院定讞判決,亦不顧聽證會中多位專家學者的鑑定、政府機關的證明,恣意地執行它想要的結論,完全背棄法治國原則,令人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