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党产会调查报告直接引用蒋中正日记指出,民国46年8月7日,蒋中正主持国民党7届380次中常会,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为国防部所属单位之一,亦为党内重要青运机构,应接受党的领导。做为附随组织之证据。
救国团表示,最高法院于105年已判决确认救国团在民国41年至58年间为政府机构,具有既判力,请问政府机构可以是附随组织吗?行政权可以不甩司法权吗?党产会为何置之不理,执意要认定为附随组织?
何况,党产会仅凭蒋中正日记「一次性发言」的记载,没有任何公文书的佐证,也不须经法院判决,就可以冻结、没收人民的财产?
更有甚者,该记载也承认救国团为国防部所属单位之一,如果这样就被认定为附随组织,则国防部应为国民党附随组织,甚至全国各机关、学校都可能被认定为附随组织。
要没收人民的财产是天大地大的事情,党产会不能脱离背景脉络,片断撷取只字片语即认掌握歷史全貌。救国团当时是为国家从事反共復国并动员青年完成此任务的青运组织,与国民党组织任务无关。如果因蒋中正日记一句有反证的话就要被没收全部的财产,实在太过度延伸,明显不符证据法则。
民国46年蒋中正是中华民国总统,救国团则是政府机构,因此救国团在55年版的《本团重要文献》中乃以「总统」指示之方式收录于文献中。惟在61年版的《本团重要文献》并未收录此文字,民国71年再版时,认为这段话并不符合事实,乃删除之。绝不是在民国107年为了党产会要认定为附随组织而「刻意删除」。足证救国团有独立主体性,绝不是国民党附随组织。
党产会不可将团旗拆解,曲解部分图案,即据以没收人民财产
党产会委员又引用经国先生对团旗的说明:「本团团徽中为青天白日,乃中国国民党党徽,中国国民党为国民革命奋斗垂60年,有中国国民党始有中华民国,团徽中央之党徽,在于启示中国青年,明瞭中华民国之本源,从知报国之道。」做为附随组织之证据。
救国团表示,当时的党徽就是国徽,救国团是为国奋斗的组织。经国先生特别提出引用党徽是为了「启示中国青年明瞭中华民国之来源,从而知报国之道」,可见他对于党国的分际是非常清楚的,而且明确的把救国团定位在国家组织,绝非国民党的附随组织。六十六年前的歷史事实,不能用今天的角度来揣测误解,更不能拆解其中图案曲解后,再来没收人民的财产。
曾任国史馆主任秘书,现为文化大学史学系教授的陈立文教授在歷史鑑定报告中即明白指出:「这一点也应当回归到歷史的事实来看,因为在救国团成立大会时蒋经国确实说:『本团团徽中为青天白日,乃中国国民党党徽』,但是他更清楚的解释:『中国国民党为国民革命奋斗垂六十年,有中国国民党始有中华民国,团徽中央之党徽,在于启示中国青年明瞭中华民国之来源,从而知报国之道。』这两段话是连接着说的,断章取义,绝非歷史研究的正道。」蒋经国亦接着说:「救国团团徽中的三红色横条,象徵中华民国以三民主义为立国最高准绳,青年须以建立三民主义新中国为毕生职志。」由此可知,救国团团徽中青天白日的设计虽是借用国民党党徽,然而却是为了启示青年,明瞭中华民国之来源,且是忠于三民主义,忠于中华民国,而非忠于国民党。再者,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已认定救国团团旗中的团徽是国徽。基于行政一体原则,党产会应尊重该局专业认定。
救国团唿吁党产会委员秉学术专业良知,勿违背歷史史实做出错误的决定,不要做歷史罪人。更不可以断章取义,曲解认定,甚至只提不利的误解证据,许多有利救国团的公文书一字不提,这是事关5000个家庭身家财产与工作权的重大案件啊!怎么可以如此漠视人民的生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