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黨產會委員日前(8月24日)透過媒體,公開指謫行政法院撰寫釋憲聲請書的內容還比不上大學生的報告水準,黨產會又於上週四(9月6日)公開宣示,會與救國團進行「長久戰」,將救國團視為「敵人」,企圖趕盡殺絕。除了顯示黨產會對於司法的極度藐視外,更使救國團數十年來藉由各種公益服務所照顧的身心障礙者、老人、偏遠地區青少年及新住民等社會弱勢族群,成為政治鬥爭下的無辜犧牲品。
自黨產會違法作成認定救國團為附隨組織的處分後,救國團的每一項公益活動,包含「一般公益活動」、「離島民眾醫療權益」,以及救助南部大水災民的「緊急公益活動」,都必須黨產會審核同意後,才能辦理,不僅等於實質接管救國團,在法律上亦構成對於人民團體結社自由及表現自由的事前審查。此種藉由財產處分審核權而實質接管人民團體,且「長期」、「全面」對於結社及言論(表現)自由的事前審查,正是民主國家最嚴重,也最不能容忍的侵害人權方式。
以不久前的救助八二三南部大水災民為例,救國團在8月27日即已緊急向黨產會申請動用80萬元的愛心急難扶助基金,希望提供受災戶及時救助,但黨產會遲至9月5日才發函核准動支,甚至表示只是審查幾天而已、災民也不差這一點急難救助金,並且要求救國團必須提出「更血淋淋的案例」。受到嘲諷蔑視的除了救國團之外,對於原本可及時獲得幫助的民眾,黨產會也沒有絲毫同情憐憫之心。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4號解釋曾明確指出,「事前」的言論審查或限制,具有「凍結」言論的效果,嚴重性尤甚於「寒蟬效應」,是對言論自由最嚴重的侵害,僅有在「極為例外」的狀況下才可能允許,例如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可能遭受明顯立即的緊急危難,或是政府能證明是為了避免國家安全遭受極端危險,否則即構成違憲。
結社自由在日本及歐美各國,普遍被視為「集體的表現自由」,或是「民主基本權」。因為結社自由原本就具有個人表現自由的性質,且透過結社自由,可以形成團體的意思,並將該意思表現於外部,故德國學界稱結社自由為「雙面的基本權」。結社自由在意見的形成、維持及傳播上,實為民主國家所不可獲缺的重要基本權利。
事實上,救國團早在106年4月19日,即已提出最近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資料予黨產會,黨產會在舉行第二次聽證(106年10月24日)後續的調查過程中(107年7月17日),也曾經約詢救國團的簽證會計師,足以證明救國團沒有一塊錢流入任何政黨或政治人物。救國團數十年來在數十萬名志工、義工的無私奉獻下,從事各項公益活動,從不曾涉及任何政治或競選活動,不僅與黨產條例「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的立法目的無關,更不可能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造成明顯、立即的緊急危難,更遑論使國家安全遭受極端危險。
我國解嚴至今已超過三十年,中央政府甚至已歷經三次政黨輪替,與兩德統一時,東德的德國統一社會黨(SED)於1990年代迅速瓦解倒台,當時有相關情資(證據)顯示共產黨的高官要員,正欲攜帶財產潛逃出境的情形,無論是在時空背景和民主法制的運作成熟度下,都明顯有所不同,不能相提並論。更何況,黨產會在排除法官保留原則下,透過單方行政處分實質接管人民團體,不僅不區分團體性質與活動目的究竟是營利或公益,亦不論財產「取得來源、時間先後、金額大小」,一律行使審核權,對於人民團體的結社及言論自由進行事前審查。公權力侵害人權之程度,實莫此為甚。
我國的民主法治得來不易,如公權力可以如此掏空結社自由,並對言論自由為「長期」、「全面」的事前審查,則權力分立與相互制衡的憲法基本原則,以及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功能,可謂已被摧毀殆盡,名存實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