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党产会委员日前(8月24日)透过媒体,公开指谪行政法院撰写释宪声请书的内容还比不上大学生的报告水准,党产会又于上週四(9月6日)公开宣示,会与救国团进行「长久战」,将救国团视为「敌人」,企图赶尽杀绝。除了显示党产会对于司法的极度藐视外,更使救国团数十年来藉由各种公益服务所照顾的身心障碍者、老人、偏远地区青少年及新住民等社会弱势族群,成为政治斗争下的无辜牺牲品。
自党产会违法作成认定救国团为附随组织的处分后,救国团的每一项公益活动,包含「一般公益活动」、「离岛民众医疗权益」,以及救助南部大水灾民的「紧急公益活动」,都必须党产会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不仅等于实质接管救国团,在法律上亦构成对于人民团体结社自由及表现自由的事前审查。此种藉由财产处分审核权而实质接管人民团体,且「长期」、「全面」对于结社及言论(表现)自由的事前审查,正是民主国家最严重,也最不能容忍的侵害人权方式。
以不久前的救助八二三南部大水灾民为例,救国团在8月27日即已紧急向党产会申请动用80万元的爱心急难扶助基金,希望提供受灾户及时救助,但党产会迟至9月5日才发函核准动支,甚至表示只是审查几天而已、灾民也不差这一点急难救助金,并且要求救国团必须提出「更血淋淋的案例」。受到嘲讽蔑视的除了救国团之外,对于原本可及时获得帮助的民众,党产会也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
我国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44号解释曾明确指出,「事前」的言论审查或限制,具有「冻结」言论的效果,严重性尤甚于「寒蝉效应」,是对言论自由最严重的侵害,仅有在「极为例外」的状况下才可能允许,例如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可能遭受明显立即的紧急危难,或是政府能证明是为了避免国家安全遭受极端危险,否则即构成违宪。
结社自由在日本及欧美各国,普遍被视为「集体的表现自由」,或是「民主基本权」。因为结社自由原本就具有个人表现自由的性质,且透过结社自由,可以形成团体的意思,并将该意思表现于外部,故德国学界称结社自由为「双面的基本权」。结社自由在意见的形成、维持及传播上,实为民主国家所不可获缺的重要基本权利。
事实上,救国团早在106年4月19日,即已提出最近十年经会计师签证的财务资料予党产会,党产会在举行第二次听证(106年10月24日)后续的调查过程中(107年7月17日),也曾经约询救国团的签证会计师,足以证明救国团没有一块钱流入任何政党或政治人物。救国团数十年来在数十万名志工、义工的无私奉献下,从事各项公益活动,从不曾涉及任何政治或竞选活动,不仅与党产条例「建立政党公平竞争环境」、「健全民主政治」的立法目的无关,更不可能对自由民主宪政秩序造成明显、立即的紧急危难,更遑论使国家安全遭受极端危险。
我国解严至今已超过三十年,中央政府甚至已歷经三次政党轮替,与两德统一时,东德的德国统一社会党(SED)于1990年代迅速瓦解倒台,当时有相关情资(证据)显示共产党的高官要员,正欲携带财产潜逃出境的情形,无论是在时空背景和民主法制的运作成熟度下,都明显有所不同,不能相提并论。更何况,党产会在排除法官保留原则下,透过单方行政处分实质接管人民团体,不仅不区分团体性质与活动目的究竟是营利或公益,亦不论财产「取得来源、时间先后、金额大小」,一律行使审核权,对于人民团体的结社及言论自由进行事前审查。公权力侵害人权之程度,实莫此为甚。
我国的民主法治得来不易,如公权力可以如此掏空结社自由,并对言论自由为「长期」、「全面」的事前审查,则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宪法基本原则,以及宪法保障人民权利的功能,可谓已被摧毁殆尽,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