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南部發生水災,救國團除了第一時間到現場協助外,並在8月27日緊急向黨產會申請動用80萬元的急難扶助金,但黨產會遲至9月5日才函准動支。十天後才同意,在緊急救災工作上,根本不是秉持救人如救火的心態。
除了審查過程延宕外,黨產會尚不斷要求提供各種資料補件說明,甚至在開庭時公開表示「只是審查幾天而已」、「災民也不差這一點救助金」,甚至還有黨產委員於特定媒體表示,救國團應該提出「更血淋淋的案例」,無論對於救國團或受苦的災民,毫無絲毫同情憐憫之心。
在黨產條例設計下,黨產會對於救國團任何活動會進行事前審查是事實,在823南部大水救災事件中,黨產會於災難後延宕10日才核准同意,試問任何一個災難救助金要10日才能核發,如何緊急救災?人命可以等十天嗎?災難救助能夠等10天嗎?救國團揭露這些事實,對照黨產會所謂的「早在九月四日第四十九次委員會就先同意救國團動支愛心急難扶助基金」的說法,哪裡有謠言?哪裡有謠言終結可言?
日前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才呼籲比起防止假新聞,「政府自己不要造謠」更重要,黨產會有沒有延宕救國團發放急難扶助金,慰助災民的愛心可受公評,823災難與救助涉及人命,請黨產會停止用政治與造謠處理此事,勇敢 面對自己的行為。
除了救助南部大水災民外,自黨產會違法作成認定救國團為附隨組織的處分後,救國團的每一項公益活動,包含「一般公益活動」、「離島民眾醫療權益」等,都必須黨產會同意後才能辦理,甚至連邀請國內外法律學者辦理公開活動,都因為黨產會有不同意見,並以分次表達的方式刻意拖延,以致根本無法如期舉辦。
更離譜的是,以大專學生為對象的暑期青年菁英活動領袖營活動為例,早已與地方政府合作持續舉辦多年,黨產會卻因非屬民進黨執政的縣市,不斷來函要求說明內容,顯然是以「政治立場決定從嚴或從寬」的審查標準。
表面上,救國團目前只有財產權受限制,但實際上卻已根本喪失結社自由的自主權,甚至連團體表現自由也被事前審查。黨產會未經法官保留的正當法律程序,亦不區分團體性質,活動的內容與規模,更不顧及我國與德國在法制與時空背景下的重大差異,即以行政處分侵害人民的財產權,結社自由,甚至對表現自由為事前審查,如果這不是違憲,什麼才是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