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內容如下: 00;26 救國團與大學簽訂多元合作方案再添2所 01;34 南半球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展開偏鄉教學 03;10 愛無礙分享愛 竹北市團委會長期關懷特教生 04;28 獨臂舞者 王蜀蕎的《52,我愛愛我》藝創展 04;28 扶弱送暖傳愛台灣 救國團寒冬送暖做公益 08;16 森林中天然的好滋味 森林療育餐桌 09;44 英雄盃傳說對決電競賽 內湖運動中心全面開戰 11;10 張老師「1980」專線 春節假期陪伴不間斷 12;24 張老師文化雲平台2/1試營運 會員全力招募中 每隔周五我們將為您帶來救國團新聞, 讓你更認識救國團大小事。 如果喜歡我們的新聞,歡迎幫我們, 按讚、分享、訂閱,以及開啟小鈴鐺 這樣才不會錯過最新的影片喔。
救國團創意短片競賽 各得獎名單公布! 救國團創意短片競賽得獎名單公布如下: 恭喜各得獎作品及得獎人,感謝所有共同主辦單位及參與的所有同學。 得獎公文及表揚大會通知單陸續寄發至各校及個人email,請各得獎作品派一名受獎代表,依時程準時參加3月29日表揚大會(地點:劍潭青年活動中心),並全程參加為感。 *主辦單位保有隨時修訂並於活動網站公布。 *若有任何問題,請連絡 microfilm@cyc.tw ,02-25965858#471 陳小姐,我們會盡快受理聯繫。
題 項 內 容 一 救 國 團 三 階 段 的 轉 型 。 救國團第一階段(41 年-58 年)為政府機關;第二階段(59 年-77 年) 為社會運動機構,屬非法人團體;第三階段(78 年迄今)為公益社團 法人。謹說明如下: 1.參照台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上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意旨-『救國 團於民國(下同)41 年到 58 年間,隸屬於國防部,屬政府機 構;59 年到 77 年間為社會運動機構,屬非法人團體;78 年以 後為公益社團法人,屬社會團體。』該判決並為最高法院 106 年 度台上字第 326 號民事確定判決維持,具有既判力。 2.又「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 發生問題時,則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 理,此為行政權與司法權分立之國家一般通例。」最高行政法院 29 年判字第 13 號及 32 年判字第 18 號判例可資參照。 因此,41 年至 58 年間,救國團既屬政府機構,自非屬國民黨 附隨組織。行政機關自應依法院之裁判,不得為不一致之認定。 3.58 年 12 月 23 日行政院解除救國團與國防部隸屬關係,相關業務 改由行政院督導。59 年 3 月 24 日內政部准予救國團變更為「社 會運動機構」,屬非法人團體。彼時非法人團體是可以擁有財產 的,如 62 年成立的雲門舞集是一個很好的藝文團體,是非法人 團體,也得到了教育部補助,以協助政府推展藝文等政務。59 年 至 77 年,此段期間,救國團人事、財務、業務均獨立自主,並 受政府機關監督之非法人團體,未受國民黨實質控制,自非屬國 民黨附隨組織。 4.78 年 1 月 27 日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公佈後,救國團依法申 請立案,78 年 8 月 28 日內政部核准救國團登記為社會團體,並 於同年 11 月 24 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辦妥社團法人登記,是為公益 性社團法人。自 78 年迄今,救國團人事、財務、業務均獨立自 主,並受政府機關監督之公益社團法人,未受國民黨實質控制, 自非屬國民黨附隨組織。 二 救 國 團 為 何 不 是 中 國 國 民 黨 附 隨 組 織 ? 1.救國團主管機關已證明「救國團非屬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 105 年 3 月救國團主管機關內政部,應立法院要求, 向 該院內政委員會提供光碟報告,報告救國團組織緣由、法律定 位、組織附屬等,該報告明載: 「依據行政院、國防部提供該團原始成立檔案資料,及目前司法機 關(法院)調查結果,對於救國團組織型態,係認該團成立時即隸 屬國防部管轄,58 年解除隸屬關係後,亦由教育部擔任召集人, 故非屬中國國民黨之附屬單位(或附隨組織)」。 2.救國團因業務擴張及軍訓業務移轉教育部,為順應時代與青年需 要而與時俱進的轉型。轉型過程中,不論係財務、人事、業務均 獨立自主,未受國民黨實質控制。謹簡要說明如下: (1)人事: A.救國團成立依據-籌組原則、組織章程、人事編組、設備編裝 均由行政院及國防部直接行文命令,完全不經中國國民黨: a.行政院 41 年 5 月 31 日台(41)教字第 2953 號訓令頒發「中 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籌組原則」,規定救國團隸屬於國防部總政 治部;中央設團務指導委員會負責全國團務之設計,指導委員 由總政治部聘請;團務指導委員會下設中央團部,中央團部設 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由總政治部報請國防部派任之,團長 主持團務,副團長協助之。查該籌組原則無一字與國民黨有 關。(按:41 年 8 月團長一詞改為主任) b.行政院 41 年 9 月 18 日台(41)教字第 5265 號令核定救國團 團章、救國團團務指導委員會組織簡則、救國團總團部組織章 程、各級隊部組織章程。 顯見救國團成立初期,政府是將救國團界定為政府機關。 B.內政部 88 年 9 月 29 日台 88 內社字第 8890896 號函: 「該團團務指導委員係於民國 67 年 6 月 30 日由本部遴聘『熱心 青年工作的有關人士』擔任之,任期二年,負責策訂團務工作 發展方向。」 所以 58 年 12 月行政院解除救國團與國防部總政治部之 隸屬後, 救國團之團務指導委員係由內政部遴聘;召集 人, 則由指導委員互推;主任由召集人就指導委員中提 名, 並經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其人事遴聘與國民黨無關。 C.78 年救國團登記成為公益社團法人後,依章程規定,指導委員(理事)及評議委員(監事)都是由團員(會員)選舉產生, 召集人(理事長),由指導委員互推,主任由召集人提名, 經指導委員會通過後產生, 具備獨立的人事選舉及任命程序。 88 年,國民黨主席欲請賴國洲先生擔任救國團主任,惟依章程規定辦理後,未獲通過,可見救國團人事之獨立性,並非國民黨可任意指派或安插。 綜上, 足證救國團人事獨立自主,依法受政府督導,未受國民黨實質控制。 (2)財務: A.行政院 75.1.21 台 75 專字第 1370 號函: 「救國團既依法盡應盡之義務,亦依法推展團務。・・・救國團之經費來源,除另舉辦青年活動之收費及所屬各青年服務事業單位代辦之服務費外,並歡迎工商企業界及熱心青年工作人士之贊助。例如設置各種青年獎助學金、急難扶助基金。此外,並接受政府各機關之委託,辦理有關事項」。 B.教育部 96 年 3 月 2 日清查歷年補助或委辦救國團情形: 「歷年補助或委辦救國團皆為救國團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青年學習成長・・・等之教育勞務活動」。 C.內政部 96 年出具對救國團委辦補助事項清查報告: 「補助救國團經常性活動,均係依其申請計畫內容,參照・・・規定,核實酌予補助」。 D.救團團各項營運均依組織章程規定辦理,獨立自主運作,如有結餘,均依法轉為往後年度辦理公益服務,及購置活動研習場所、設施設備維護修繕用途,從未分配予任何政黨或個人。另者,有關財產處置及經費使用,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依法召開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審查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年度財報則公告於團務通訊及全球資訊網。 E.政府以委辦、補助方式,讓民間團體協助辦理公共事務,乃屬公私協力的正常手段。早期救國團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各項研習、訓練、教育、文化、健康促進等活動,並創立諮商輔導,急難救助等服務。這些補助及委辦事項,救國團均投入龐大的人、物力、及智慧,更包含無數義工無私的奉獻,並非憑空獲得,重要的是,政府亦獲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對國家社會有莫大的貢獻。性質上屬具有「勞務對價關係」。 F.救國團點滴歸公、辛苦累積的財產不僅於「過去」、「現在」非屬國民黨所有,「未來」更無成為國民黨財產之可能,依救國團現行組織章程第 27 條規定,救國團將來解散或撤銷時,全部剩餘財產均歸「政府」所有,而非歸「國民黨」所有。 顯見救國團財務獨立自主,僅受主管機關監督,絕未受國民黨實質控制,這是歷史真相。如果救國團財產因黨產條例而被沒收,實在是一件極不公平的事情,更與轉型正義背道而馳。 (3)業務 A.救國團成立初期業務主要係配合政府推動文武合一教育政策,以協助政府辦理學校軍訓、愛國教育、戰鬥訓練與服務活動為主。於此階段,救國團業務受國防部督導,旨在協助政府幫助青年、照顧青年,無涉於政黨業務。舉其要者: a.我們為青年服務: 辦理青年假期活動、青年學術研究、出版青年叢書及期刊、青年體育活動、青年文藝活動、培養青年領袖人才、獎助優秀清寒青年、青年工讀服務、遠道學子住宿服務、青年社團活動、青年技藝活動、青年進修活動、青年諮商輔導、華僑青年服務、留學生服務、國際青年服務、青年活動場所接待等。 b.青年為國家服務: 辦理青年社會服務、青年研究國家建設,協辦大專青年集訓、優秀青年升學軍事學校、青年戰地政務研習等。 B.嗣行政院解除救國團與國防部隸屬關係後,各項業務獨立自主,並接受行政院督導。本階段業務係依內政部備查的組織章程規定:「本團之任務如左:一、遵照政府青年工作政策,舉辦青年各項育樂活動。二、依據青年實際需要,盡力為青年解決疑難問題。三、接受政府機關及社會團體之委辦事項。四、其他有關青年工作及活動事項」辦理。 C.內政部 105 年 3 月呈立法院光碟中,明載本團組織緣由: 「由於學生軍訓改隸教育部主管,國防部遂於 58 年解除隸屬關係後,行政院於 59 年 3 月份將該團之組織及業務運作模式調整為:(1)組織部分:向本部登記備案。(2)業務部分:各項青年發展業務及所屬青年活動中心範疇等,由【教育部】擔任召集人及主持相關督導工作會議。」 D.救國團服務的對象是「在學及社會青年」,絕非國民黨,不受任何政黨控制。過去到現在,曾有許多各黨派朋友在內的各界賢 達,擔任救國團縣市團委會的主任委員、指導委員、會長、副會 長、隊長等職務貢獻所長,可知,救國團提供各項服務是超越黨 派的。每次選舉前,均通報所屬各單位必須嚴守政治中立,不得 從事助選活動且不得涉及任何政黨選舉活動。歷年所舉辦的營 隊、活動,也絕未替國民黨或其他任何政黨宣傳或支持任何政黨 候選人,這是無可否認的事實,也是真相。 綜上,足證救國團的業務經營獨立自主,且無涉於政黨業務,國 民黨亦無從實質控制,救國團顯非國民黨附隨組織。 3.讓史料自己說話: 透過史料,回復歷史,應該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救國團自 41 年 10 月 31 日成立時起, 無論是人事、 財務或業務, 救國團並未受到國民黨的實質控制。 民國 43 年救國團前副主任 胡軌先生在團務通訊公開表示:「本團是屬於政府的機構,對國 民黨當然和對其他黨派一樣的沒有任何直接關係」。這段話說明 救國團與國民黨是平行的兩個組織,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不 需要接受國民黨的命令與控制。 救國團自成立以來,一心為國,服務青年不求回饋,只希望青 年能為國家服務。從來就不是黨產條例立法目的-「建立政黨公 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 的阻力,過去如此,現在如此, 未來更是如此。如強要救國團適用黨產條例,根本欠缺正當性。 詳情下載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