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法是矫正制度误判,维护民...
立法院12月2日完成《不当党产处理条例》部分条文抽出委员会迳付二读,救国团葛永光主任对国民党及民众党立委表达感佩,并重申这次修法是为了矫正制度误判、维护民主治理原则,使法律不再偏离初衷。修法提案人游颢委员表示,行政机关不当扩权,对许多民间公益团体无限上纲做清算,其修法目的能让公益团体在不受政治干扰的情况下正常运作。
党产会随即对修法提出质疑。对此救国团回应相关指控,并强调修法让制度回归法治、让事实回到事实本身,是台湾民主的重要一步。
救国团强调财产取得与承接皆依法行政。早期救国团为政府机关,其工作皆系执行政府任务,由政府补助经费。后来转型成民间团体,其财产所得除执行政府的标案的劳务所得外,还包含办活动的收入及义工和社会各界的捐款,救国团的财产与党产无关。
救国团强调,在与党产会交涉过程中,救国团的证据早已完整提出,问题在于党产会基于意识型态立场,主观论断,无视救国团提出之客观证据。救国团指出,在歷次调查及诉讼当中,救国团已向党产会与法院提交大量证据,包括行政院核定成立文件、国防部隶属与行政院督导之公文、歷年组织调整资料、会计师针对财务来源、建物建置、折旧之专业报告、救国团自筹资金兴建与维运场馆的所有证明等。这些文件皆清楚证明救国团非政党附属组织、财产取得具合法性,与政党并无财务关系。救国团的青年活动中心,早期系行政院为使青年有活动场所,乃指示救国团兴建活动中心,目前中心土地均系合法租用,并非非法佔用,地上物大多由救国团自费兴建,政府虽有部份补助,目的也是为推动青年活动,如今,党产会将这些地上物收归国有,确为不公不义,也违反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国家不得任意剥夺的规定。
此外,台湾高等法院于103年判决亦已明确指出:「救国团于民国41年到58年间,隶属于国防部,属政府机构;59年到77年间为社会运动机构,属非法人团体;78年以后为公益社团法人,属社会团体」。该判决并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6号民事确定判决维持,此裁判即为最直接的法律反驳。
救国团指出,党产会採取「党国一体」推论,将政府行为视为政党行为,属政治推测而非法律判准。法院过去多次认为党产会推论不符行政法基本要求,因此「救国团不是没有反驳,而是党产会不愿採信证据」。此外,如果依照党产会的标准,目前很多支持民进党的外围组织都是「政党附随组织」。
针对党产会宣称「救国团参与威权时代校园监控」,救国团指出此说法严重混淆制度脉络。首先,威权时代校园监督体系属军训教官与情治单位权责,其编制、权力及通报体系均隶属国防部与情治系统,而非救国团。救国团歷来为推动青年活动与社团辅导之机构,不具备军事或情报权限,更无指挥或蒐报功能。
经国先生曾指出:「救国团绝非神秘的政治团体,而是堂堂正正的青年组织,不是从事情报、调查等工作的团体。」所以,校园监控从来都不是救国团的工作与任务。经国先生说:「救国团鼓励青年爱国家、做学问,以培养现代国民的组织。」党产会强加「校园监控」的帽子在救国团身上,不但是对制度的混淆,也是对救国团的污衊。
救国团指出,这次修法的重点是为矫正制度错误、恢復法律的正确适用,避免行政机关以政治推论取代事实审查。修法兼顾宪政原则、比例原则与公益团体运作,方能维护法治国精神,避免未来再次出现行政裁处偏离事实与法律的情形。救国团服务青年、服务社会、服务国家,从来不属于任何政党。制度必须回到制度的轨道,歷史必须回到事实的基础,法律必须回到法治原则。此次修法实为台湾民主成熟的重要体现,也是对错误的「转型正义」的一次回归校正。